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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创新论坛第二讲之“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化调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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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商事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创新项目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优势学科“民商法学”承办的2025年度“创新论坛”第二讲顺利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以“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化调适”为题作学术报告。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主持论坛。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夏小雄副研究员担任与谈人。

 

 

陈甦在报告中指出,在农村集体经济法域,组织法与财产法之间仍有结构性冲突与功能性障碍,本质上是其法律规范蕴含并反映的计划经济体制遗存与市场经济体制建构之间的内在冲突。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存在的组织法与财产法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体系结构上组织法的社区性与财产法的社会性的冲突,这实质上是组织法上的封闭性与财产法上的流通性的冲突;二是权利变动上组织法的行政性与财产法的民事性的冲突;三是权益定价上组织法的政策性与财产法的自主性的冲突;四是机制兼容上组织法的计划性与财产法的市场性的冲突。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组织法与财产法的属性差别,造成的制度后果是组织法与财产法结为体系时凸显出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障碍。基于组织法与财产法冲突论,能够对诸多“三农问题”的形成原因提供深刻的解释力,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相应思路及措施。

 

 

陈甦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的组织法与财产法进行体系化调适,必须逐步清除潜藏于农村集体经济法域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残存。许多“三农问题”在本质上都是计划经济体制残存与市场经济体制建构之间矛盾的阶段性产物,破解“三农问题”的法治措施必须以坚持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在组织法与财产法体系化调适过程中,法律表达上的技术性改善固然必要,但最为需要的是观念突破与制度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具体制度仍有较大的变革空间,在制度建构上不能止步于现行法律规范的孤立性变构和技术性修饰,更不能止步于仅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制度习惯予以成文法化,而是应当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导向进行体系化调适,将组织法功能目标趋向于提升财产法效能,并且应当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形式。

 

 

 

 

在讨论环节,陈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法域是多种制度的综合体、结合体,仅从组织法或财产法的单一角度无法解决现实问题。主讲人通过“庖丁解牛”式的分析,透过现象指出问题本质,讨论范畴跨越不同学科、不同法律部门,最终在制度层面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域的变革路径。赵磊、夏小雄也对主讲人的演讲给予积极评价。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人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近50人参加论坛。

 

(撰稿:王琦   摄影:唐林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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